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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1.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 请于201831日或之前准备「登记册」并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地方,供执法人员查阅。

 

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4级罚款(即港币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港币700元。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信息,请到政府网页:
www.cr.gov.hk/tc/scr

 

若对成立有限公司或重要控制人有问题,请随时致电3423 4567或电邮sales@daybusiness.com.hk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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