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鬆綁「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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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鬆綁「民間借貸」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融資難是浙江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由於正規金融途徑供給不足,導致中小企業深度介入民間金融市場,並遊走於法律邊緣。缺乏有效監管的民間金融市場活動,引發了大量涉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些不規範的民間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一些問題的處理非常敏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關注中小企業介入民間金融市場涉訟案件的司法政策把握。為嚴格區分企業集資類案件中罪與非罪的界限,該院曾於2008年會同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注意防止因機械執法而擴大打擊面。

  今年2月,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在涉及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的問題上,與前述浙江三部門會議紀要的精神一致。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在調研基礎上,就在審理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問題起草了一個書面材料,對相關問題提出了進一步更細化、操作性更強的意見。

  日前,浙江高院出台《關於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了正確把握中小企業介入民間金融市場涉訟案件的司法政策,《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落實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從有利於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依法準確定罪量刑,準確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像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

  2.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3.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特別對於涉及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企業深度介入民間借貸,也是浙江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一個顯著特徵。《意見》中明確,中小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為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包括上述舉措在內的《意見》出台後,反響強烈。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對此評價:「從司法上為中小企業發展解開瓶頸,猶如20多年前溫州『八大王事件』的平反,也是先從司法上著手廢除投機倒把罪,為溫州經濟崛起鋪下基礎。《意見》實施將還民間資本以本來面目和自由,不再禁錮於某種形式,這也是金融制度的一大變革。」

  浙江省副省長金德水認為,《意見》具有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有利於中小企業更快更健康發展,使浙江真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沃土。(市場導報/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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